一桩对民国总统的 “名誉诽谤”案
1919年 9 月 15 日,上海 《民国日报》刊载了一篇为 《安福世系表之说明》的 “某君戏作”,以诙谐幽默、辛辣嘲讽的笔致揭露了安福系对外卖国,对内独裁的嘴脸,由此引出了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 “名誉诽谤案”。那么,这篇 “戏作”到底写了些什么东西,以致对簿公堂。原来该文将安福系各主要人物加以分类,排成如下世系表:并加以说明,指出安福系成立后,一味依靠日本人,与之订立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、高徐济顺铁路借款等合同,肆意出卖国家主权,不言而喻,日本人是安福系的 “祖”。该系以段祺瑞为首领,一切行动唯段马首是瞻,而段不亲自出面,显然为 “老太爷”,为“父”。徐树铮为段的心腹干将,无论表面上还是事实上皆是 “主体人物”,而王揖唐为安福国会众议院议长,代小徐出面组织,精心筹划,充任党魁, “非克家令子而何?”倪嗣冲自始至终协同徐 “捣乱”,挟势力吓人,在小徐与靳云鹏争宠失意后又尽力为之排忧解难,自是 “贤兄”无疑。曾毓隽主持党务,势力介于徐、王之间,“非弟而何?”朱深长司法部,与小徐关系极深,在其权限范围内处处承顺小徐,方枢前任国务院秘书长,即小徐替身,其为议和代表亦代表小徐,无疑,朱、方 “皆佳儿也”。龚心湛原非安系,只因热心作官,投入门下,而安福系除用龚抵挡风浪以外,对他却不很爱惜, “恰合螟岭子之地位”。张弧新近投入安福系,为安福系收买非法议员数十人,又竭力为王揖唐效劳,自是 “新结拜之干儿也”。徐世昌为非法国会选举产生的总统,犹非正式结婚所生之子, “则为私生子亦无疑也”。至于其他人的地位皆在上述诸人之下,而皆有 “承家分产之望”,“名之以孙亦宜也”。惟有袁荣叟本为研究系骨干,近投安福系门下,出任山东省教育厅长, “则螟岭孙之得意者”。
这篇 “惹祸”的文章发表后,北京政府恼羞成怒,遂委派穆安素律师为代表,向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起诉,指控 《民国日报》“侮辱大总统及在职官员”,并票传该报经理邵仲辉 (即邵力子)、总编辑叶楚伧二人到庭。10月1 日,邵、叶二人延请林百架为辩护律师,自行投案。10月3 日,法院开庭,首先由原告律师提出控告理由,接着邵、叶二位被告进行申辩。随后,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,唇枪舌剑,互不相让。
被告律师林百架首先为被告作无罪辩护,陈述了三条理由: (一)按照中华民国宪法规定,人民有自由言论的权利; (二)原告控案,应由北京当局派员来沪,提出充分证据; (三)原告指控的文词原为游戏性质的政策批评文章,未违反宪法规定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况且,该文本意是为了促进中国有良好政府,俾中国人民永享和平之福,并无任何侮辱意义。进一步言之,即使法庭认为被告举动越出了宪法规定的自由范围,也不能认为被告有罪。总之,原告实际提出的证据与控告实际依据的法律之间相距甚远,毫无符合之处,不能视为有效,法庭应将此案注销。
被告律师辩护后,原告穆律师当即起身反驳,称 《民国日报》所载之文足以促使社会舆论讥笑 “大总统及在职官员”,不但侮辱了他们,而且容易引起民众对他们的轻视。他认为,对此案应从四方面考虑: (一)被侮辱者之地位; (二)侮辱之方法;(三)侮辱时间及方法;(四)侮辱人之地位。尤其需要指出的是,二位被告身为报馆主笔,皆受过高等教育,明知该文有侮辱性质而不加删裁,仍旧刊用,用心极为险恶。不仅如此,此文一经登载,使得南北和谈双方愈难接近,于中国未来和平前途大有妨碍。总而言之,被告以上海为避地,极尽诽谤、侮辱之能事,贬损政府官员声誉,情节恶劣,无疑应受到法律严惩。
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论后,进行了庭议。迫于安福系的淫威,作出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判决,称 《民国日报》所载文章本意良好,颇有价值,惟“侮辱大总统”一层属实,案情重大,最终判邵、叶二人各罚洋 100元。轰动一时的 “名誉诽谤案”就这样匆匆结案了。
方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