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有度,又何妨?》
像神一样,操纵一个角色。丢开自身的猥琐,如是,光大起来。又曾号令群雄,一夺天下,战乱纷纭,如是,成了英雄。
十年前的人,看着小说,于是,将自己想象成英雄。
十年后的人,玩着网游,于是,将自己装扮成英雄。
像毒药一样,透析全身。穿针引线式的,贯穿每一个经络。曾深深迷恋,定感受身同。
―――――题记
网游的确是吸引人的,因为它“英雄不问出生”,只要你努力,就能获得你应当获得的东西,包括感情。虽然其中也不乏盗骗之流,但毕竟是美好的,如此灿烂。最终为它的灿烂而着迷,直到丧失自我。
许多人玩网游,初作一种消遣。从紧张的社会中,偷得一点闲,也乃大快人意。对于一个网络游戏,开始,不以为意,玩玩吧,它也只是一个游戏。
孰不知,雪球是愈滚愈大的。
直到像蜘蛛一样,密布的网织每一个角落,于是成了一个庞大的“人际网”便由此开始,在意。
再后则像着迷一样,朝思暮想,疯狂地消耗着自己的生命。
回首它,却是愕然的。它像一种精神的兴奋剂,消除了表面的疲劳,让人兴奋无比,却在背后给身体留下了巨大的负荷。时间只是慌慌忽忽的过着,分不了白天与黑夜,网像个笼子,自己却极情愿的关在其中,乐此而不疲。
(二)
伴随着成为了英雄的一刻,也堕落了人性,魔欲缠身,引火自焚。多少学子为其丧失学业,多少小人在此偷尝“犯罪的禁果”,诸如此类,种种。
玩游戏、玩游戏,之所以“玩”在前,“游戏”在后,是叫人去“驾御”游戏,而不是被游戏所“驾御”,在缺乏一定自控的能力下,还是应当避而远之。至少也适量、适度。
人,之所以为人,是因为“它”懂得控制“欲”。
禽兽,之所以为禽兽,是因为“它”始终无法控制“欲”。
人不能甘为“禽兽”,因人始终在“社会”之中。至于古时什么“隐居山田”之类的想法,放在现代那是夸夸其谈。人,是离不开社会的。
现代文明,有好有坏,坏的是故,好的是新,应当“吐故纳新”,才为上上之策。社会制度,网络制度,“为人制度”(人自己的制度),也在不断的完善。这就像杀毒软件一样,你应当随着版本升级,而不应当停留在老版本中,否则,迟早会中毒,以至于“格式化”。
而网络游戏就像一层面纱一样“看不清新娘是个什么模样”,一切的善恶也只能凭“感觉”来识辨。于是,有一些“偷机”之徒,丢掉人的“皮囊”,去施一些“兽行”。
所以我提倡的“网络制度”、“为人制度”共同进步,这需要法律与教育并存,从而解决人心理素质的最根本原因。
我不提倡,法律一味的去禁止未成年人上网、玩游戏,这反倒加强了未成年人的好奇心,于是想一探个究竟。
我所认为的未成年人玩网络、网络游戏应当是:适当是“快乐的童年游戏”。教育、法律虽不能强制,但可以给他们指引,在这指引下的网络、网络游戏必定更纯洁,当然这应当由我们成年人来维护这纯洁——也是我们的责任。
至于成年人沉迷网游,丧失自我,首要是学会“自我控制”,再则是朋友,家人的关心,所以如果你身边有朋友沉迷于网络游戏,谢谢你,请给他点关心及爱,让他走出“这”阴影。于你,于他,都好,毕竟你也不想看着自己的朋友、亲人堕落吧。
(三)
而网络盗骗等行为,应当属于犯罪行为,严惩不怠。
法律,在保护了人们现实财产的同时,也应当保护虚拟财产。因网络、网络游戏逐渐步溶入了社会中的更多地位,所以法律应当更加健全的去保护这块空僻领域。从而使网络走入“文明时代”。
(四)
玩网络游戏是否会沉迷,首先取决于“人格的自我完善”及“人性的自我完善”,其次是教育的辅助。因“它”利弊共存,故我提倡“张弛有度”。——适度的去玩游戏,不可过火,以免伤害自身。
“张弛有度”是一个境界,也必定是人们必须达到的一个境界。这是道德文明的体现。
从社会舆论来看,谈及网络、网络游戏的多是负面新闻,的确有些“好事不出门,坏事传千里”的感觉。这确有些不公,但若我们每人都能做到,“不要被游戏所玩弄”、将游戏“当作纯粹的娱乐”的境界。
当道德、教育、法律共存于网络之中的时候。想必也就没有今日的话题了。
这无疑是值得高兴的,是人的素质的提升,也是进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