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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 “案比”制度
2008-3-7 13:41:40阅读次数: 122

古代 “案比”制度

      《周礼 ·地官 ·小司徒》:“及三年大比,大比则受邦国之比要。”郑玄注:“大比,谓使天下更简阅民数及其财物也。”又引郑众说:“王家为比,故以比为名,令时 ‘八月案比’是也。要,谓其簿。”孙诒让 《周礼正义》二十则云:“此经凡言国比、邦比者,皆取校比之义。”那么,案即案验,比即比较。《续汉书 ·礼仪志》说:“仲秋之月,县道皆案户比民,亦为巨证。”《后汉书 ·安帝记》李贤注:“(案比)谓案验户口,次比之也。”所以,案比就是挨家挨户地清查登记并核实每户的人口。

      从甲骨文和金文中可以看出,殷商和西周时就有人数统计。不过,那些都是属于责罚 (灾伐)和赏赐以及战俘的记录,不是人口调查。

      至于春秋,楚共王即有 “乃大户”的措施。杜预注“(大户)阅民户口”。阅即简阅,当为挨户调查核实户口的权舆。至于战国,则仅从前引 《周礼 ·地官 ·小司徒》及《秋官 ·小司寇》 “及大比,登民数,自生齿以上,登于天府”,就可以看到那种户口调查登记制度已趋严密。特别是《管子 ·度地》说:“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,案家人比地,定什伍口数,别男女大小。其不为用者,辄免之;有锢病不可作者,疾之;可省作者,半事之。异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,上其都。”这就完全是 “案比”制度的滥觞,目的是为了分配土地,更是为了征发徭役并以预定兵役的人数。

      至于秦代,则自商鞅变法时即已特别注重户口的调查和核实。

      汉代 “案比”主要是为了征收 “人头税”和登记应服徭役的平民,时间是每年八月。秦既改以每年十月为正月,则九月为岁末,故须于八月算民,而以九月为断。可证汉代的案比算民制度也是因袭秦制的。

      案比虽然是挨户进行,但其方式则为集中地逐人验看,在法律上即名 “简阅”。汉代案比由各县进行,而且要集中一个地方,虽老幼亦必亲往,为的是要细阅年貌。案比之时同时行养老之礼和选良家美女入宫。

      案比以后或其同时必须详细记录,即为 “户籍”的编造,其制亦起源于春秋战国。《管子 ·禁藏》云:“户籍田结者,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。故善者必先知其田,乃知其人,田备然后民可足也。”当是 “户籍”这个名词在中国历史上的首次出现。“户籍”古又称 “户版”、“名籍”、“名数”等。秦汉 “户籍”趋于完善。

      “案比”的终结是 “上计”,即 “户籍”的呈报,其源亦起于春秋战国。“期年上计”在春秋时即已成为通制。秦汉规定每年岁末上计。

      魏晋南北朝战伐频仍,难于较安定地简阅户口,于是全部施行所谓 “土断”,即无论本地人或外来人一律在所居郡县编列户籍,纳税服役。至隋,行 “貌阅”制,实为古代 “案 比”制的流演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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