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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离婚的实质要件
2007-12-29 13:50:18阅读次数: 265

关于离婚的实质要件

 

现行的婚姻法以感情破裂为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,学术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不科学。一方面它不能解释有的离婚夫妇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,另一方面感情是个抽象的东西,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实在很难。因此,学术界提出了婚姻(关系)破裂说,主张用婚姻(关系)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。
  
  作为法律来说,应当严明、科学,感情破裂说不宜继续采用。婚姻(关系)破裂说似乎解决了离婚的实质问题,但是一对夫妇在未离婚前仍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,凭什么就说婚姻(关系)破裂了呢?婚姻离散的实质要件,最好采用法国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,即法律应当规定: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确已破裂,应当准予离婚。这里的共同生活应包括性生活、日常家庭生活及社会活动。
  
  在离婚问题上要反对两个极端:一是婚姻杯水主义,二是否定婚姻自由。法律首先要保障离婚自由,如恩格斯所说: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、热烈的爱情所排挤,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。其次应反对轻率离婚,如马克思所说: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,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。建议婚姻家庭法适当、合理地规定离婚条件,严格离婚审查制度,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正当要求,对怀孕及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,防范以离婚为幌子而逃避债务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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