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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问题
2007-12-17 16:02:30阅读次数: 158

离婚问题

 

 

1、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难。几乎所有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,在起诉离婚时,法官明确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,但没有一件补办的。其原因就是解除婚姻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对家庭财产的处理不同,占有财产主动权的一方,一般不会同意补办结婚登记。因当事人不能补办结婚登记,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,使得保护弱者的规定,很难起到保护作用。

   
2、当事人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举证难。难在难以举证、无法举证。当事人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,一般都很隐蔽,无法取证,如跟踪捉奸,则会对社会的稳定不利,同时还牵涉到隐私权、知情权的冲突问题。因感情不和分居,对何时开始分居往往亦无法举证。


修正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(一)第五条的规定。《婚姻法》倡导补办结婚登记,实际上又重新承认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。这也是立法机关根据中国国情所表达的立法意图。应该说这对稳定婚姻关系,稳定社会秩序有积极的意义,但也不能忽视这一规定对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效力是有影响的。所以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(一)仍遵循了《婚姻法》修正前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做法。并要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。然而,由于实践中难以补办,而未补办的如果按司法解释(一)第五条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处理。这实际上已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相冲突,也难以保护实际上的弱者。建议重新修订司法解释(一)第五条的规定,案件诉到法院以后,以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分别处理比较恰当。如果实质要件符合的就应该承认其婚姻效力,按照离婚案件办理。如果结婚时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,又不办理结婚登记,当然宣告无效,承担无效的法律后果。这样做,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及国情更符合,也更能保护弱者的正当利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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